警惕一个误区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彻头彻尾的伪命题
德阳广汉的一个民营企业新广公司,为了掩饰自己严重的金融诈骗行为,利用司法腐败,内外勾结,制造伪证,栽赃陷害,企图嫁祸于人,转移视线。当法院的公正判决使其图谋失败,于是蒙骗胁迫手下员工上街游行,到政府和法院门口静坐示威,“文革”的“造反有理”、“闹而优则仕”遗风一览无余。面对这种的丧心病狂、蔑视社会秩序的行为,德阳市检察院某负责人却在各种场合呼应“要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于是,案件因其堂皇的理由一拖再拖,几年时间无法划上句号,致几个无辜深受其害。一屁股沾屎、已经良知泯灭的这位检察长,伊然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实实践者!
什么是法律效果?什么是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一个对立的矛盾体吗?这个“矛盾”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又是如何做到统一的呢? 正当我国全力向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推进的历史过程中,提出这个“统一论”,实际上是一种有害的伪命题。
为什么说是一种伪命题?
1、就法律的本质而言,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目前我国,法律本身就是执政党的政治主张的一种体现,是我们党依法治国、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贯主张的最鲜明的表述。
2、就法律的作用而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作用,法律明确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成员的行为导向,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强制性和公正性为特征来表现和建立理性的社会秩序。二是社会作用,正是因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以建立起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正当实现。
由此可见,所谓“法律效果”,其本身就已经包含了“社会效果”。
而什么叫“社会效果”呢?在法治社会,对“社会效果”的理解应该是在法律的轨道上理性行为的表现,而绝不是对社会制造动乱,对社会的正常秩序进行破坏。如果为了追求含义不清的“社会效果”,不顾法律制度的规范效用,随意变换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抛弃依法办案原则,那将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根本性破坏。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割裂开来(说是二者统一实质是二者割裂!),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如果撇开别有用心,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论而言,这种理论往往不是无法自圆其说就是陷入诡辩。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公正的执法司法,其社会效果不言而喻。难道天底下还会出现因司法公正而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的事吗?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十七大报告中做了明确的阐述,那就是:是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理念,是政法队伍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的理念,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理念,而不是那种似是而非、逻辑混乱的什么“两统一”、“三统一”、“四统一”之类的伪命题!
我不是司法工作者,也不是法律研究者,但作为一个被扭曲的司法行为伤害过的人,我深深感到,如果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论当作法治理念用以指导实际工作,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因为,什么是“社会效果”,其标准难以把握,其“精神实质”难以理解,毕竟在法律之外,不确定的因素很多。特别是在当前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情况下,要顾及哪一边的利益呢?这其中,如果有人借“社会效果”之名滥用公权、以案谋私,如果有人以各种方式“闹而优则仕”造成“不稳定现象”向政府施压以售其奸,如果有人以“社会效果”作幌子,利用权力自定“社会效果”标准,掩盖其真正的犯罪,那么,实践中又是如何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呢?何况,这种现象不是没有,而是活生生地存在着!
不能有“统一”之论,只能有“唯一”之说!“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提法,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是必然的。一个社会如果因为某种政治的或权力的或犯罪的需要,而丧失了公正的司法原则和法治精神,其结果是相当可怕的。这个“统一论”如果仍然继续作为我们国家司法的指导原则和法治理念,那么,它甚至可能导致我们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悠久、法治精神欠缺的国家重新走向灾难!试想,假如有一天需要法律效果服从于随意性极大的“社会效果”,那么,被全世界视为丑闻的斯大林“莫斯科三次大审判”、我们党曾经痛心疾首的反“右派”、打“走资派”的悲剧就可能重演!
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正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公正是检验法律效果同时也是检验社会效果的唯一标准,不可能存在双重标准。离开了公正,就无法评判社会效果(或者法律效果)的好与坏。法律效果就是社会效果,不可能存在两个效果相悖离的现象,除非这个法律并不代表绝大多数的利益!
我们的人民需要公正,我们的社会需要公正,我们的人民和社会都需要通过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正,需要通过法治社会的建设走向长治久安繁荣富强。
新广公司不满意,社会效果就是不好?
2008 一月10日 @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