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审判(9)

——四问德阳检察官:还要制造多少丑闻? 

昨接电话通知,德阳中院定于20071228日上午900依法开庭,务必准时到庭。听后叹之,往终点站又靠近了一步(尽管离终点站还有一段路子)。可今又听说,德阳市检察院告知无法派出公诉人到庭支持公诉,可能审判无法照常进行。不知道这个德阳市检察院搞的是什么名堂,是不是决心将冤案进行到底呢?

恶魔缠身,不赶走无以安宁。看来还得陪恶魔到2008,但愿奥运能让我安心地看。这几年里,望天空云卷云舒,看庭前花开花落,一种渴望随长风破浪直挂云帆济沧海,渴望借风云激荡铁马金戈点沙场,渴望中流击水三百年,渴望草色烟光八千里……只缘衙蠹造孽,无奈,无奈!不过,想想一代巨人毛泽东一生也就做那么两件事,而且其中一件还是错的,小小百姓又何然?于是,也就阿Q了,释然了,随遇而安吧,象诗人北岛先生所说:“在没有英雄的时代里,我只想做一个人。”

但是,污水排空,浊浪横流,恶魔尚在,做人也难!想想这辈子远看不靓近看很傻的一个脸谱竟然也会被人涂写成“重大诈骗犯”,甚至还能十分荣幸地“西装革履、油光发亮”地进入黑色前十名(2005年广汉检方决定逮捕我时某些媒体曾把我排在“全国上市公司黑高管”的第10位,而且说我的头发梳得“油光发亮”——实在冤!我的头自长在我的脖子上多少年了都是一个不发亮的小平头)。其实,对这些新闻工作者疾恶如仇的正义感,我倒是十分欣赏,舆论如无善恶之心,还能称作“无冕之王”?听听就是了,只能“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而真正的那些干着那些偷鸡摸狗栽赃陷害勾当的,才是真正的可恶,真正的罪犯,总有一天我也要当回记者,为他们写上“西装革履、油光发亮”地做着偷鸡摸狗的勾当的新闻过过瘾!

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有那么一些“西装革履、油光发亮”而干着偷鸡摸狗的勾当,其中对所谓我的“同伙”进行诱供逼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请看——

一审庭审中,段唯和龙波均当庭称,他们“之所以在侦查阶段作出虚假供述,是因为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逼迫和欺骗,他们的目的就是想把陈翔弄进来,让陈翔把钱‘挤’出来”。特别是办案人员说,“必须要有两人以上指证陈翔参与诈骗”才能达到目的。

龙波当庭称:“我还受到新广公司的非法软禁,在此期间(新广公司)让我联系陈翔,让他拿3000万出来。到了广汉经侦大队后,公安又让我作了份材料,强迫我按他们的意思写。”

段唯说:他“被公安人员从广州带到到广汉后,侦查人员说‘陈翔在德阳搞了这么大笔钱,你作为德阳人,应该给他一定的压力,把问题解决掉。’”

黄伟文说:“办案人员有意识地引导去指证陈翔。”

我这几个年轻的“同伙”虽然都受过高等教育,但对于有人既做婊子又立碑坊公然利用公权进行明目张胆的“走私”行为,始料未及,其认知水平恐怕连“小学”都还没毕业,完全是“文盲”水平。正是因为这一点,他们为了摆脱来自公权的压力,以为让“陈翔进来(进牢房)就可以尽快地让自己出去(出牢房)”。他们轻信了有关办案人员的诱供,违心做出了虚假供词,这实际上既害了我也害了他们自己。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整个陷害我的圈套进而弄成一个大假案的圈套因为他们的失误而构成了!

在这里,试举两例,看看公诉人这些所谓“可以证明陈翔有罪”的情节的荒诞性何在:

第一例:为了证明我“确有参与并指使其他人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而证明我“有诈骗犯罪行为”。

起诉书中说:“李章华要求查看中产公司和利嘉集团的炒股资金是否到帐,被告人龙波、段唯、陈翔遂指使时任增城营业部助理经理的被告人黄伟文伪造了中产公司帐户已进帐……的《资金对帐单》欺骗李章华。”在法庭上,公诉人更是直接地说是“陈翔指使段唯、黄伟文伪造银行资金对账单”,但却拿不出我所谓“指使”的真凭实据,唯一可以作为“认定陈翔指使伪造”的关键性的证据,就是段唯和黄伟文两个内容既十分相似但又荒谬的供词。

请看段唯的2005124的一段讯问笔录: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我记起来了,陈翔到广州来,当时在亚洲国际大酒店,我给陈翔介绍了黄伟文。第二天,陈翔要到珠海去,我和黄伟文去送的他,在车上,我当着黄伟文问了陈翔:“黄伟文给你们做了一系列资金入账单和资金对账单,他现在要离开公司了,会不会给他带来麻烦?陈翔当时就说:“我们是上市公司,不会害黄伟文的。”

第二天,即2005125日,办案人员提审黄伟文,黄也做了同样内容的供述:

“我记得我认识陈翔后第二天,我和段唯开车送他到机场,去的路上,段唯对陈翔说:‘之前做的这些虚假的出资证明和对帐单等等都是黄伟文操作的。现在他要换工作单位了,会不会给他带来麻烦?’我记得大概就是这个意思。陈翔说:‘我们是上市公司,不可能害他。’因此,陈翔应该知道假证的材料和对帐单的事情。”

似乎很象那么一回事。但可笑的是,办案人员在设计这个情节时犯了两个简单的错误:

第一个是时间错误。法庭调查事实证明,办案人员要段唯、黄伟文他们捏造上述的事情是发生在2001年,即龙波伪造假的银行对账单的时间。而黄伟文与我认识的时间是2002年!一个人可以指使另外一个他并不认识的人干什么事吗?

第二个是地点错误。段唯说的是送我去珠海,黄伟文说的是送我去机场。如果说黄伟文说的有误,那么,有谁见过从广州到珠海是坐飞机去的呢?除非我是中央首长。

对于上述供述,段唯和黄伟文已当庭予以否定,称“这是办案人员为把陈翔拖下水而进行故意引诱与逼迫的结果”。黄伟文称,“这份供述完全是办案人员把段唯的供述念给他听,要他照原样复述”。从供述所试图证明的内容来看,无非是为了证实“陈翔对虚假对帐单一事是知情的,从而要让陈翔承担责任”。

狼心可见!

第二例:为了证明我有“非法所得”,以证明对我的“诈骗犯罪”的指控成立。 

起诉书中说:“被告人龙波、段唯、陈翔非法占有该5千万人民币后,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及个人投资。”在这个所谓的“诈骗案”中,办案人员祖宗十八代地查,既没有查到我有炒股的记录(我从不炒股),也没查到我占有过或者是控制过所谓李章华被骗的5000万元中的半分钱。一个“诈骗犯”到底是为了什么呢?辛辛苦苦、绞尽脑汁地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着杀头和坐牢的危险把5000万的钱骗到手了,竟然不去动它一分钱,而让别人玩钱去!——有谁见过世界上竟然存在着“情操如此高尚”的“诈骗犯”?或者“诈骗犯”肯定是个大白痴。但是,白痴能骗得了5000万巨款吗?

那么,怎么才能证明我具有“非法所得”的事实及证据呢?其他查无实据,只能从龙波在股市亏损之后,经李章华同意的将股市上剩余的1300万资金,龙波以众智成城公司的名义投到四川豪盛这件事做文章了。但是,遗憾的是,无论是工商注册档案、还是财务账本、银行来往账单,都找不到公诉人所说的“众智成城公司是龙波、段唯、陈翔三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相关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工商注册档案里登记的众智成城的所有股东,没有一个人知道自己是何时成为众智成城公司的股东的,完全是龙波一人所为。连“股东”都不懂的东西怎么又扯上我呢?难道又是我“指使”龙波弄虚作假吗?于是,办案人员要求段唯做出“就众智成城公司的股份分配,曾经在成都加州宾馆的一间茶房里商议过”的虚假事实。为了让段唯从命,办案人员采取了卑鄙的手段,欺骗段唯说上海的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当时也参加了这个会议并在笔记本上有记录,“提示”段唯说,当时有龙波、段唯、陈翔和这位财务总监×××四个人在场。暗示段唯如果你不肯按照要求去做,就要罪加一等!于是,“大兵压境”完全失去自由的段唯只好瞎扯了一通,否则,他是别想过关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个人里,上市公司的×××否认有这回事,段唯的说法是:“当时商定陈翔和×××二人各占20%的股份”,龙波的说法是:“×××是代陈翔持股”。三个人里竟然有三种说法!对同一件事情,有三种说法,这么一个自相矛盾的证据,公诉人也可以引以为据,不知这个检察官是怎么混进革命队伍的!

法国人拉美特里(《人是机器》作者)说过一句话:“人有一种自然的法则,一种善恶的良知,是动物的心里所没有的。”换句话说,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其是否有善恶之心,是否有良知。国人也有句骂语:衣冠禽兽。一旦人无良知,如同禽兽一般,甚至是比禽兽还不如的!

6个评论

  1. 大O小e:

    唉……眼珠子都不长在眼眶里,还把宇宙人民都当弱视~

  2. RHD:

    老陈的批驳,非常精确,不亚于法学专家。

  3. 爱森:

    为了自己害别人,这是非常严重的人格问题。陈总以后不要再理这些人了。

  4. 尚未迟:

    何止是人格问题,是犯罪!诬陷应当反坐,不知道法律有没有这一条.

  5. 三分地:

    众所周知: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不过检察院如此拙劣低级的指控真是让人大开眼界啊!我等不知该悲哀还是该”佩服”!

  6. RHD: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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