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审判(8)
——三问德阳检察官:敢说你的“秤星”准吗?
什么是司法公正?说白一点就是两句话: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要实现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的高效率。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有人说实体错误只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
德阳市检察院在办理这个“诈骗案”中的所作所为,正证明了这一点——从一开始就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一开始就缺失程序上的公平与客观,因此,本案中出现许许多多的怪象,最终错误结论的出现,都是必然的。这个错误结论(包括决定逮捕、起诉等)并不是学术上的正与谬、投资上的得与失的问题,而是对活生生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和声誉权的毁害,对相关的家庭、家人的伤害。同时,由于他们的错误甚至犯罪(如果是徇私枉法的话),重者将导致人们对我们党领导下的制度的正义性产生怀疑,对这个社会产生幻灭和对抗。从这点来说,这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既是对人权的侵犯,对正义的污辱,也是对党的宗旨的背叛,对政权基础的破坏,对追求社会公正的制度的颠覆,罪不当赦!
关于德阳市检察院在办理我的这个案子中有关程序上的问题,龙宗智教授在他的《法律意见》中已经提及。在这里,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这个在沈华伦这样的检察长领导下的德阳市检察院是如何“依法办案”的,将律师们在为被告人辩护活动中针对程序性和案件审理期限的一些问题的发言整理如下:
一、张学伟该不该回避?
张学伟,广汉市检察院起诉科长,其姐张学峰是所谓“受害人”新广公司的财务总监。在本案中,张学伟为“侦破”这个“德阳市建国以来最大的经济诈骗案”立下了汗马之功。2000年,其姐张学峰与李章华、龙波共同炒股,是李章华委派的资金监管人。2004年10月龙波在被李章华怀疑炒股资金被私自转移后,同年11月,张学伟受李章华的委托,以广汉市检察院的名义,前往广州证券对龙波炒股操盘过程进行调查;在龙波、段唯、黄伟文被羁押期间,张多次参与审讯,并采取欺骗和诱供手段让龙、段、黄三人提供虚假供词以完成对上海上市公司老总陈翔的陷害,构成对陈翔的“有罪指控”,以图达到新广公司的经济目的。
张学伟的姐姐张学峰在新广公司中的身份与地位都很特殊,她既与李章华、龙波在一起炒股,又是受李章华委派充当炒股的资金监管人。因此,张学峰的利益与新广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本案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则意味着“受害人”新广公司所谓“被骗”的5000万元资金将由新广公司的总经理李章华和财务总监张学峰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作为张学峰之弟的张学伟,在本案中完全符合“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一法定回避事由,其参与本案的诉讼过程显然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应自行回避。但张学伟不但没有回避,反而热情有加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之中,其中隐情不明而喻。
在一审及二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张学伟回避问题是这样辩解道:
张学伟是人大任命的检察官,参与检察工作是其法定职责,接受广汉市检察院指派参与本案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分配,在审讯工作中也只是助手,而且不担任本案的公诉人,不存在法定回避事由。
德阳市检察院对如此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此的辩解,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对本案审理的公正性。本案后来的事实证明,正是由于张学伟违法介入以及利用职便的各种活动,为本案成为一个假案打下了基础。
二、公诉机关抗诉阅案时间需不需要一年之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二审阶段,抗诉机关的长时间阅卷行为是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及时原则”的无理违反。法定的二审审理期限仅有“两个半月”,且被一审判处有罪的被告也在法定时间内上诉,而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的阅卷时间却达近一年!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二审中检察机关的查阅案卷规定明确期限,但无论是从《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司法机关内部掌握的诉讼规则以及一般法理出发,抗诉机关在本案中的长时间阅卷,是令人费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现象屡屡出现能保证司法公正吗?
为纠正司法腐败问题,中央和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办案纪律,防止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之间过从甚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的现象显得肆无忌惮。德阳市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多次与当事人即新广公司的吴建平、李章华等人接触密谈,出入于居所,会晤于酒楼,并在2006年春节前夕(即一审法院准备做出判决之际),这位检察官先生又同吴建平出现在成都××饭店21层楼,并由他出面约请了四川省检察院公诉处的主要负责人×××与吴建平见面,密谈抗诉事宜。2004年12月,广汉市公安经侦大队的办案人员到广州拘捕段唯和黄伟文期间,作为当事人的新广公司李章华的哥哥李章荣和新广公司财务总监张学峰鞍前马后,一路陪同,连到成都双流机场迎接的车子都是新广公司的。这些办案人员在广州的那些日子,先住富豪酒店,后住东方宾馆,其全部费用均由新广公司支付。广汉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此时也是由新广公司的人员陪同在深圳游玩。他们给办案人员购买机票、支付住宿等费用后又让办案人员将机票和住宿费带回单位报销,变相地向办案人员行贿。
庭审情况得知,广汉市公安局的立案时间是
德阳市检察院在程序上的明显不公,在办案期限上的不当拖延,已经侵害了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其司法的公正性值得怀疑。
有学者指出,程序不公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所以无论怎样称都是必定不准的。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一旦允许国家公权力违法行使其权力,那么这无异于大堤之上允许溃蚁之穴存在。守护法制大堤,必须从程序公平开始!
这是明显的徇私枉法,所以必须千方百计让法院判有罪,否则张学伟及其头头都面临被追诉的危险。
2007 十二月20日 @ 0:57
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2007 十二月20日 @ 16:00
腐败,典型的司法腐败,四川如果还庇护,就到北京告他们!我们给您凑路费!
2007 十二月22日 @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