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审判(7)

——二问德阳检察官:一张废纸重还是良心重?  

一天,法学院考刑法。教授向学生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诈骗罪?”一学生回答说:“如果您不让我考试及格则犯诈骗罪。”教授非常诧异:“怎么解释?哪个学生能解答这个问题。”学生说:“根据刑法,凡利用他人的无知而使其蒙受损失的人则犯诈骗罪。” 

这个故事当然是个笑话。  

无独有偶,这个笑话就发生在我的案子中,只不过是德阳检察官和那帮无赖闹出的黑色幽默太沉重了,让人笑不起来。 

德阳检察院的公诉人为了指控我有“犯罪事实”,除了虚构我“虚构与中产公司合作的事实”之外,就是我与李章华曾经在200115日签署的那份《投资项目合同书》(下称《合同书》)。李章华说:他之所以会上当受骗,完全是因为他与我签订的这个《合同书》所致。于是,德阳检察院便依李章华所言,把这个双方草签的《合同书》作为我实施“诈骗犯罪”的“铁证”。 

李章华德行且不去评说,先看看如果李章华“所言属实”,那么,会出现哪些怪象? 

第一,我在2001年代表公司与新广公司一共签订了两份合同(均有书证),一份即上面所说的股票市场投资《合同书》,涉及金额5000万元,双方约定必须盖章后生效。但实际上直到今天双方都还没有盖过章。另一份是69日签订的合作成立四川豪盛公司的工业项目投资合同,涉及金额为500万元,双方盖章生效并实际履行。请大家注意,一份只有500万金额的合同,新广公司都必须盖章后履行,而另一份却是5000万金额的合同,新广公司却不盖章就加以履行!这对于涉足商海多年的李章华总经理阁下来说,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呢?此一怪也。 

第二,既然李章华如此有“诚信”地履行一个无效合同,那么,就搞不清楚为什么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20011月李章华与我在成都第一次见面到200411月李章华到上海找我时见面)从不对合同中的合作方,即我所在的公司的任何人说起履行合同的事?(要特别说明一点,在李章华的所有证词中,也没有发现此人说过他曾经告诉过我他与龙波炒股的事。像他这种合伙做生意亏了还要赖是无关的人“诈骗”他,如此不地道的人,毕竟也有心虚的时候,毕竟也担心假话说得太多总有圆不了的时候)。李章华“履行”合同竟然不与合作方通气打招呼,作为一个总经理,恐怕也有点不合常理吧?此二怪也。 

第三,《合同书》上写着合作期限为一年(2001110日到20011231日)。如果说新广公司真正在“履行”这个协议,那么,在2001年底,无论股市赢亏,双方都应该进行清算。但李章华一边口口声声地说是在“履行合同”,一边是合同到期了又不找合作方清算,反而说他“在2002年多次找龙波清盘,龙波以各种理由搪塞他。”(李的证词)李章华表达的意思很清楚:一年期限到了他是有进行清算的,他是在“忠实地诚信地”履行与福建豪盛的合作合同的。但是,龙波是谁家的人呢?他是李章华的股票经营委托人还是福建豪盛的什么人呢?李章华(或新广公司)到底是与福建豪盛合作还是与龙波合作呢?此三怪也。 

第四,庭审事实证明,20021223日,新广公司收了众智成城公司支付的利息款300万元并开具了收据。为此,龙波的解释是:“炒股亏损后,他向李章华报告了这个情况,并提出投资办厂以挽回损失的方案。李章华同意了龙波的意见,但要龙波认可5000万元作为借款,并从2002年开始按银行利率计息。因此,在2002年底,龙波以众智成城公司名义付息300万元。”但是,李章华对此的解释是:“这是福建豪盛公司为合作炒股的5000万元所付的利息,且他们开出了300万的收据,龙波只付了200万。”当问到:“既然是与福建豪盛合作,为什么要以众智成城公司来付息?”时,李章华的解释是:“是因为上市公司财务严谨,所以只能以众智成城公司名义付出”(李的证词)。那好,我们就照李章华“所言属实”,新广公司的收据不是开了300万,而龙波只付了200万,还欠100万的利息吗?既然是福建豪盛公司付息,为什么他不找福建豪盛公司而“多次找龙波催收”呢?而且,在20034月,我应广汉市政府的邀请到了广汉,李章华与我曾在广汉西园宾馆见过面,这个时候为什么李章华对我既不谈“履行合同”的事,也不向我“催讨”那个还被拖欠的100万元利息的事呢?此四怪也。 

第五,这份《合同书》第二条“乙方责任”部分第二款载明:“为保证乙方(指新广公司)出资5000万元的资金安全,同意乙方指派一名人员与甲方一名人员共同作财务监督,且此5000万元资金的提取只能由乙方所派人员负责,但不参与二级市场操作”。从这条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李章华若真的“履行”合同,其投入的5000万资金也完全是在他们自己的控制之下,难道还存在着谁占有谁的资金问题吗?此五怪也。 

第六,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据了一份新广公司董事长吴建平(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说明。这份说明,讲明了在2001年初通过龙波介绍在广汉认识了我,并与福建豪盛合作投资建厂,以及新广公司退出合资建厂的过程。但是,却只字不提那份“合作炒股”的《合同书》的事,当然,更没有象李章华那样口口声声说的因为履行这个《合同书》而受骗上当的事。这个显然是字字句句都经过精心斟酌的证词,而且这份《合同书》已经被公诉机关认定是导致新广公司“被骗”的关键性“证据”,检察院第一次决定逮捕我也是以此立我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决定起诉时又作为我和“同伙”实施“诈骗犯罪”的“铁的事实”,吴建平多次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过并多次以此发难、要求本公司员工到市政府、市法院游行抗议、静坐示威,都源于这份《合同书》,怎么这么重要的问题,作为新广公司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在提交给法庭的证词中竟然只字不提,避而不谈呢?是无意遗漏还是有意回避呢?是因为也惧怕做伪证的法律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呢?此六怪也。

再完美的苍蝇还是苍蝇。种种怪象,说明了谎言就是谎言,再完美的谎言也还是谎言,总是漏洞百出的。

但是,让人不解的是,如此一戳就穿的谎言,我们尊敬的德阳检察官却被“悄悄地蒙上了你的眼睛”,看不到了。“目失镜,无以正须眉;身失道,无以知迷惑。”身已失道,心无善恶,何能公正以事?在他们的天平上,一张废纸的重量远远重于良心! 

真他妈的这帮无耻之徒!真应了莎士比亚说过的一句话:“人如果做了无耻的事,总免不了还要用加倍的无耻来掩饰。” 

3个评论

  1. RHD:

    如果是诈骗,那么5000万就必须是直接由老陈掌控或指使!

  2. 大O小e:

    一失足成千古风流人物,
    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

    满纸荒唐言,一摸无良心~

  3. 尚未迟:

    与狼说道,就同对牛弹琴.对待豺狼,只能用猎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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