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审判(7)
——二问德阳检察官:一张废纸重还是良心重?
一天,法学院考刑法。教授向学生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诈骗罪?”一学生回答说:“如果您不让我考试及格则犯诈骗罪。”教授非常诧异:“怎么解释?哪个学生能解答这个问题。”学生说:“根据刑法,凡利用他人的无知而使其蒙受损失的人则犯诈骗罪。”
这个故事当然是个笑话。
无独有偶,这个笑话就发生在我的案子中,只不过是德阳检察官和那帮无赖闹出的黑色幽默太沉重了,让人笑不起来。
德阳检察院的公诉人为了指控我有“犯罪事实”,除了虚构我“虚构与中产公司合作的事实”之外,就是我与李章华曾经在
李章华德行且不去评说,先看看如果李章华“所言属实”,那么,会出现哪些怪象?
第一,我在2001年代表公司与新广公司一共签订了两份合同(均有书证),一份即上面所说的股票市场投资《合同书》,涉及金额5000万元,双方约定必须盖章后生效。但实际上直到今天双方都还没有盖过章。另一份是
第二,既然李章华如此有“诚信”地履行一个无效合同,那么,就搞不清楚为什么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2001年1月李章华与我在成都第一次见面到2004年11月李章华到上海找我时见面)从不对合同中的合作方,即我所在的公司的任何人说起履行合同的事?(要特别说明一点,在李章华的所有证词中,也没有发现此人说过他曾经告诉过我他与龙波炒股的事。像他这种合伙做生意亏了还要赖是无关的人“诈骗”他,如此不地道的人,毕竟也有心虚的时候,毕竟也担心假话说得太多总有圆不了的时候)。李章华“履行”合同竟然不与合作方通气打招呼,作为一个总经理,恐怕也有点不合常理吧?此二怪也。
第三,《合同书》上写着合作期限为一年(
第四,庭审事实证明,
第五,这份《合同书》第二条“乙方责任”部分第二款载明:“为保证乙方(指新广公司)出资5000万元的资金安全,同意乙方指派一名人员与甲方一名人员共同作财务监督,且此5000万元资金的提取只能由乙方所派人员负责,但不参与二级市场操作”。从这条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李章华若真的“履行”合同,其投入的5000万资金也完全是在他们自己的控制之下,难道还存在着谁占有谁的资金问题吗?此五怪也。
第六,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据了一份新广公司董事长吴建平(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说明。这份说明,讲明了在2001年初通过龙波介绍在广汉认识了我,并与福建豪盛合作投资建厂,以及新广公司退出合资建厂的过程。但是,却只字不提那份“合作炒股”的《合同书》的事,当然,更没有象李章华那样口口声声说的因为履行这个《合同书》而受骗上当的事。这个显然是字字句句都经过精心斟酌的证词,而且这份《合同书》已经被公诉机关认定是导致新广公司“被骗”的关键性“证据”,检察院第一次决定逮捕我也是以此立我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决定起诉时又作为我和“同伙”实施“诈骗犯罪”的“铁的事实”,吴建平多次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过并多次以此发难、要求本公司员工到市政府、市法院游行抗议、静坐示威,都源于这份《合同书》,怎么这么重要的问题,作为新广公司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在提交给法庭的证词中竟然只字不提,避而不谈呢?是无意遗漏还是有意回避呢?是因为也惧怕做伪证的法律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呢?此六怪也。
再完美的苍蝇还是苍蝇。种种怪象,说明了谎言就是谎言,再完美的谎言也还是谎言,总是漏洞百出的。
但是,让人不解的是,如此一戳就穿的谎言,我们尊敬的德阳检察官却被“悄悄地蒙上了你的眼睛”,看不到了。“目失镜,无以正须眉;身失道,无以知迷惑。”身已失道,心无善恶,何能公正以事?在他们的天平上,一张废纸的重量远远重于良心!
真他妈的这帮无耻之徒!真应了莎士比亚说过的一句话:“人如果做了无耻的事,总免不了还要用加倍的无耻来掩饰。”
如果是诈骗,那么5000万就必须是直接由老陈掌控或指使!
2007 十二月19日 @ 11:47
一失足成千古风流人物,
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
满纸荒唐言,一摸无良心~
2007 十二月20日 @ 16:04
与狼说道,就同对牛弹琴.对待豺狼,只能用猎枪!
2007 十二月22日 @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