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审判(6)
—— 一问德阳检察官:见过羊谋虎皮吗?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司法原则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区别就在于:一个是以口供为定罪的依据,一个是以事实和证据为定罪的依据。 让我感到愤怒和悲哀的是,中世纪的黑暗已经早为现代人所唾弃,但德阳市检察院对我和另一被告段唯所做的“有罪指控”,坚持的是彻头彻尾的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司法原则!他们对我的指控,全部(注意:是全部!)是依赖于李章华和龙波这一对叔侄所做的别有用心的证词和供词,以及段唯、黄伟文在非常特殊的环境下所做出的违心的并为他们自己所推翻的供词。
一出“闹剧”,不但凸显出这个“闹剧”的导演者目的的卑污阴险、不可告人,而且暴露出导演编导的“故事情节”漏洞百出、拙劣荒诞。,请允许我借这“海岛”半亩地一一道来,就先从德阳检察院在起诉书和庭审指控中指控我与段唯、龙波三人“共谋”诈骗说起吧。 德阳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为骗取新广公司资金,三被告人(指我和龙波、段唯)共谋虚构了利嘉集团与北京中产公司共同出资10亿元人民币在二级市场炒作豪盛股票的事实,由被告人龙波找到李章华,向李章华吹嘘上述虚构事实并要求李章华出资5千万元人民币同福建豪盛合作‘跟庄’,骗得李章华的信任。” 大家知道,所谓“共谋”,是一个客观行为。既是“共谋”,就必须有具体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物、谋划内容等。但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公诉机关自始至终没有拿出一份关于我与段唯、龙波究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么共谋的证据和事实,其指控纯属信口雌黄、指鹿为马,阿斗也会为之拍案!
首先,这种指控完全背离事实。庭审已表明,我与北京中产公司的谈判始于2000年12月下旬,与李章华草签投资合同的时间是2001年1月5日,福建豪盛将股权质押给北京中产的时间是1月9日,有《中国证券报》的质押公告为证。福建豪盛于3月9日与中产公司解除质押中止合作,同样有《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为证。这些并非“虚构”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自己都已出示过相关书证,不知为何如此健忘,自己抽自己的嘴巴都不觉得疼,可见脸皮有多厚!
还应指出的是,按照公诉人所言,三被告人应该说是在2001年1月5日之前就已经完成了整个“诈骗”计划的,否则,李章华将钱投到股市上就说不通是“上当受骗”了。但是,庭审事实表明,作为“同谋”的段唯,压根儿就不知道有2001年1月5日这个“炒股合同”的事,即使是在办案人员倾向性明显的所有讯问记录中,也找不到“同谋者”段唯知晓这一天由龙波和我“实施”三个人的“欺骗计划”、诱导李章华签订“炒股合同”的半句记录!即使是提供伪证的龙波,在其最初和后来所有的供词中,也从来没有说过在1月5日之前就已经与其他什么人“共谋诈骗”其叔李章华的话。
连被告人的供词里都不曾有的东西,凭空捏造总得要有个说法啊!于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只得另找说法以能自圆其说:“陈翔是在明知与北京中产公司合作炒股已不可能、庄家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与李章华签订《投资项目合同书》欺骗李章华出资跟庄炒股”。 这种指控,是事实吗?一个假话用一千句假话掩饰也是掩饰不了的。
上面已经提到,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是在3月9日中止合作的,李章华和我草签投资合同的时间是在1月5日。而李章华是什么时间开始将6800万巨款交给龙波炒股呢?是1月10日(3000万)、4月5日(2000万)和6月9日(1800万)三个时间节点。即便说1月10这个时间李章华是“上当受骗”的,那么,在3月9日之后,李章华又先后两次将巨资继续投向股市,他又是“上”了谁的“当”呢?如此看来,按照公诉人的说法,事实应该“变更”如下: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于2001年1月5日就已经中止了合作,但陈翔在明知与北京中产合作不可能的情况下,仍然于2001年3月9日与李章华签订《投资项目合同书》欺骗李章华出资跟庄炒股。”调了时间就可以了,否则,公诉人的指控怎么能够成立呢?但遗憾的是,《中国证券报》毕竟是个大报,白纸黑字,众所周知,读者成千上万,新广公司要想“买通更正”它实在是比买断几个人的良心,难度大多了! 其次,这种指控完全有悖生活常理。法庭上,公诉人在“共谋”问题上理屈词穷(毕竟是虚构的东西),于是又换了一种说法指控:“几个被告人都是高学历,受过高等教育,是高智商犯罪。高智商犯罪的一个特点就是不需要在一个指定的地点以碰头开会的形式来谋划犯罪的,他们甚至一个电话就足够了。”真是闻所未闻,确属高论! 高智商与犯罪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如是“高智商”犯罪,理应是计划得更为严密实施得更为隐蔽才对。但不管如何,只要作为一个正常人的存在,其任何行为都不可能违背正常人的生活常理。龙波与段唯虽然是大学同学,我是段唯介绍认识龙波的,而此前我也不认识段唯,此时彼此认识的时间还不足一个月;三个人天各一方,分别在几个相距千里的地方生活工作;三个人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非亡命之徒,也无犯罪前科,而且李章华与龙波还是一种很特殊的叔侄关系!在彼此之间既谈不上有什么“世交”,也谈不上有什么“深交”,彼此认识时间又如此短暂,彼此都不是什么“亡命之徒”,这等三人就胆敢如此“鲁莽”地去“合伙欺骗”一个如此特殊的对象又如此巨大数额的钱,而后又将这笔“诈骗”来的钱投到被骗的人的家门口办实业,这对于几个受过高等教育又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来说,岂不显得荒唐可笑?他们用一个电话或者几个电话就可以完成对李章华数千万巨款的诈骗计划,岂不是天方夜谈? 为什么德阳市检察院一定要虚构一个“共谋”的故事呢?意图就在于要找出我的“犯罪事实”。有了“犯罪事实”,才好证明我有“犯罪故意”。是否理解正确?这恐怕只有德阳市检察院的沈华伦检察长来解释才是最具权威的。利用龙波伪造过银行进账单和股票交割清单的行为瑕疵,进而诬陷段唯和我,以达到将我“圈”进去、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但是,龙波为什么要造假?他造假的行为李章华是否真的不知道?龙波与李章华所在的新广公司进行如此大额资金炒股合作难道没有任何的交易约定?龙波为什么至今不敢说出有关真实情况并且配合新广公司作出了许多伪证?李章华和新广公司到底捏住了龙波的哪个“软肋”?这些疑团,容当后解。
我们总将迈步走在,社会主义幸福的大道上。
2007 十二月17日 @ 21:00
我觉得还有一点很重要,必须加以说明:李章华给龙波操股所剩款项后来实际上已按照合同形式转为龙波向李章华的借款,这就成为私款,因而不管是个人投资,还是以众志成城的名义投资.都与所谓诈骗的非法所得毫无关联.因为龙波是事实上的债务人,李章华是相对的债权人.
2007 十二月17日 @ 21:20
这个案件实际上就是一个民事问题的案,是龙波与他的叔叔李章华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但因为龙波拿不出钱,所以要将陈翔“圈”进去。但要陈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牛头不对马嘴,所以才弄了这个“诈骗”案。黑!太黑了!怎么德阳的检察官就看不出这个问题呢?!
2007 十二月17日 @ 21:39
德阳的检察院就是在不断的制造证据证明有罪,而我们就是在不断的揭发这些“证据”的可笑。
2007 十二月18日 @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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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九月21日 @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