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良心就没有真相(《上帝的审判》14)

—— 写在3.18第五次开庭之后

 

318,又是一个备受折磨的日子。一审法庭根据四川省高院的裁定,重新审理旧案。至今,这个案子已经是第五次开庭了。一次又一次的庭审,真相越来越明晰,司法腐败与金融腐败同流合污的重重黑幕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认识,然而,黑色公权力的反弹也越来越强,某些人掩饰真相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发回重审便是一个见证)。法官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等候通知的那一刻,我的同伴们发出一声深深的叹息——一个人的公正和正义的实现都如此之难,一个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的实现谈何容易!“两会”即将结束,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的目标似乎还很远。 

318,温家宝总理在答中外记者问中说:“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这是多么振聋发聩令人振奋的声音!

但是,总理的声音却是那么的遥远!因为在这一天,在我耳边响起的却是另一种声音,也许是全世界最无耻最龌龊的一种声音。法庭上,德阳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在铁证面前,在铁的事实面前,仍然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偷梁换柱、信口开河、指鹿为马等方式,继续掩饰真相,诬陷无辜。公诉人是代表国家的。但让这些良心已经泯灭的人来代表国家利益,实为当今国家之不幸,实为当政者之无能! 

没有良心就没有真相。记得莎士比亚在一部剧本中写道,人一旦做了无耻的事,总是要用加倍的无耻来掩饰。 

在此就公诉人指控我“虚构事实”部分中的奇谈怪论摘录如下以供欣赏(因为公诉人要让我的“经济诈骗犯罪”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第一要件就是必须有具有明显犯罪动机的“虚构事实”的行为存在,如果连“虚构事实”的基本情节都无法让我成立,接下去的“行骗过程”和“非法所得”就更难成立了。如果这样,这些“义犬”如何向出钱的“主子”交代呢?): 

公诉人:我们指控陈翔“虚构事实欺骗李章华的行为”是有根据的,这个根据就是陈翔所在的上市公司的六个董事的证词中,没有一个董事向司法机关证明自己知道当年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谈判的事情。这说明陈翔虚构与中产公司的谈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海 岛:很遗憾,公诉人为了用“加倍的无耻”来掩饰真相,经常在常识问题和一些重要细节上出现错误。所谓“六个董事的证词”只是其中一例。公诉人指控我为了“欺骗”广汉新广公司李章华的钱财,虚构了福建豪盛与中产公司在泉州谈判共同进行二级市场投资的事实。为此,他们为了证明我确有“虚构事实”的事实,专门对上市公司的几个现任董事进行了取证。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谈判的事是发生在2000年底和2001年初。而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说的这六个提供证词的董事,他们的任职时间全部是在2002年以后!他们在证词中说不知道当年的事情是很正常的,但这“不知情”与当年的事情又有什么关系呢?作为证据学家的龙宗智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证据首先必须具有关联性。公诉人所例举的这些董事出具的证词,与事件本身没有任何关系。由此不难看出办案人员的取证方向和办案倾向。

公诉人:陈翔、段唯、龙波三个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三个人在骗局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陈翔利用其上市公司的老总身份,段唯利用其证券公司的信息平台,龙波利用其与李章华的特殊关系,形成了一个有预谋的不可分割的犯罪整体。缺乏其中任何一个,骗局都不可能构成。

海 岛:到底“骗局”存不存在?到底是谁设计了“骗局”?到底是李章华“被骗”还是李章华在“骗人”?公诉人从一开始就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倾向性,将锋芒指向我(因为我很荣幸地被他们选为几个“被告”中唯一可以为新广公司“买单”的合适人选)。上述指控不但纯属无中生有,毫无事实根据,而且很简单的一条:违反常理—— 

所谓设计“骗局”中的陈、段、龙三人,第一次认识的时间是在200012月中旬(即我到福建豪盛任总经理之后),到所谓“骗局”实施的时间即200115日(即这一天我与所谓“被害人”李章华见面),这段时间总共不到20天。在此之前,三个人天各一方,非亲非故。如果以200115日为三人“共谋诈骗”行为开始为标志的话,那么,这三个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既不是世交也不是深交、互相认识不到一个月的短暂时间里,就敢如此“草率”地去“合伙诈骗”,而且“诈骗”的对象竟然是其中一个“同伙”血缘关系和经济关系都相当密切的叔叔(龙波的母亲是李章华的表姐,法庭调查的事实已经很清楚李章华与龙波之间的密切关系——李、龙于1996年开始就合作炒股并发了大财赚了6000多万)!而且,我和段唯两人作为各自单位的老总(也算是有一点社会地位、无前科也非亡命之徒),竟然“精神错乱”到与连自己的叔叔都敢“欺骗”的人一起行骗!而且,这三个“同谋”事后又将“骗”来的钱拿到“被骗者”的家门口“投资”办企业!而且,李章华这个“民营企业家”作为经商经验丰富的商场老手,几年来竟然都没发现自己“被骗”,还将这5000万元作为他的侄儿龙波的借款并向龙波领取了300万的利息! 

显然,这一切都有悖于常理,显得滑稽可笑。 

公诉人:(当辩护人指出:15日李章华与陈翔草签的合同上明确规定: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所以,这份合同的双方都应该很清楚这是一份无效的合同。)所有的诈骗性质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诈骗犯罪就是让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上当的。李章华就是因为陈翔虚构了“跟庄炒股”的事实,上了与陈翔签订的“跟庄炒股”合同的当,才把5000万资金投到股市上的。要知道,这5000万元对于任何一家企业都是个巨大的数额,它甚至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海 岛:据说新广公司到处递送材料,声称因为这5000万元“被骗”,目前公司已经“濒临倒闭”,员工们为此不断上访,如果法院“判决不公”,员工们甚至有可能到北京上访。

—— 真是“加倍的无耻”!为此,辩护人和被告人根据公诉人的指控,提出几个不好理解的问题请公诉人解释,但始终无法得到公诉人的合理解释: 

1、李章华到底是依据什么将5000万资金投入股市?我们同意公诉人的说法——所有的“诈骗性质”的合同都是无效的。那么,李章华是不是也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呢?如果他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又怎么可能将5000万元巨款投入股市去“跟庄炒股”呢?如果李章华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合同有一款已经很明确规定,李章华方面投入资金的动用只能由李章华一方许可,任何人都不可能接触到李章华一方的资金,李章华的5000万元又怎么受到我的侵害呢?显然,李章华投入巨额资金炒股,与任何人都没有关系,只与他的贪婪和无赖的本性有关! 

2、既然5000万元是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那么,作为经商多年的李章华,为什么竟然如此“鲁莽”地将5000万元随随便便地投出去了呢?5000万元并非5000元,为什么在他将这笔巨款投入股市之前不与他的“合作者”知会一声呢?为什么事经多年而从不向合同的另一主体即“合作方”的我以及我所在的公司打一声招呼呢? 

 3、既然李章华任总经理的新广公司是因为上了我的当,被陈翔等人“骗”走了5000万元,那么,这么严重的事件为什么在作为新广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的吴建平向法庭提供的、显然是经过精心斟酌的证词中却一句都没有提到呢? 

4、根据法庭查证的事实,李章华在同一时间以同样的方式先后投入股市的共计6800万元,那么,为什么公诉机关只认定其中的5000万元是“诈骗”,而另外的1800万元就不认定是被“诈骗”的呢? 

5、根据法庭查证的事实,李章华委托龙波炒股,失利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章华不负责股市上的亏损,将5000万元转为龙波的借款,并打了领款条从龙波处领取了300万的利息。李章华在被要求说明这个利息问题时辩称:这是福建豪盛支付给他的利息。如果依照李章华的说法,那么,福建豪盛与新广公司是合作者不是借贷者,无论盈亏都是双方按照股份比例共同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为什么福建豪盛要向新广公司支付利息呢?天底下哪有见过权利义务均等的合作者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利息的事吗?即便把李章华的谎言当作真的,那么,福建豪盛在四川广汉投资过程中,其公司的高管人员及我本人多次到四川与当地政府洽谈投资事宜并与李章华多次见面,为什么李章华从不向福建豪盛的有关人员催讨利息而只向龙波催讨呢?李章华到底是与谁在“合作”呢? 

很遗憾,公诉人自始至终拒绝对上述问题作出解释。 

公诉人:(当辩护人指出,香港豪盛与福建豪盛是老子与小子的关系。小子有事需要老子帮忙是很正常的事。200119日香港豪盛股权质押给中产公司的公告和200136日香港豪盛与中产公司解除股权质押并解除合作关系的公告这两份书证,是陈翔并没有“虚构事实”的最有力证据)福建豪盛与香港豪盛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关系,而不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这些公告只是证明两个问题:第一,只能证明香港豪盛与北京中产的关系,并不能证明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有什么关系;是北京中产向香港豪盛提供借款,而不是向福建豪盛提供借款。香港豪盛与北京中产发生关系怎么能说明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有关系呢?第二,只能证明陈翔在经过对北京中产考察后明知北京中产没有实力仍然与李章华签订“跟庄炒股”合同欺骗李章华。在与李章华签订合同后,在明知与北京中产合作不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将香港豪盛的股权质押给北京中产,以达到继续欺骗李章华的目的。股权质押只是在证券交易中心办个手续而已。这正好证明了陈翔所说的福建豪盛向中产公司的借款一事是虚假的,是精心策划欺骗李章华的。

海 岛:又是无耻。公诉人此番指控明显存在几个问题: 

第一,对经济活动常识的无知。德阳检察院办了这么长的案子,不但没有弄清楚香港豪盛与福建豪盛之间的关系,而且对经济活动的常识的无知程度令人吃惊。香港豪盛与福建豪盛虽是两个不同法人主体,但香港豪盛是福建豪盛的绝对控股股东,而且两家的董事长同是一个人,绝对控股股东与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的。股权质押是经济活动中的一般行为,将股权质押给对方,是有风险的,如果合作的一方出现过错,合作的另一方完全可以依照合约处置质押的资产(股权即资产)。公诉人对这样简单的常识性问题都如此无知,草菅人命也就不奇怪了。 

第二,违背事实。公诉人指控我在明知北京中产没有实力的情况下仍然与李章华签订合同是欺骗李的表现,显然不符合事实。我在与李章华见面之时,正是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的“密月期”,并不知道北京中产的底细,这有其他证人证词特别是一些书证所证(此略,详见《上帝的审判》之五——龙宗智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无中生有。指控陈翔在明知与北京中产合作不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将香港豪盛的股权质押给北京中产,显然是牵强附会,无中生有,也与公诉人自己所言的福建豪盛与香港豪盛并无关系的说法自相矛盾。 

第四,不合常理。按照公诉人所言,“陈翔将香港豪盛的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为了继续欺骗李章华”。要知道,当时香港豪盛质押的股权是7308万股,按照当时股市收盘价是10.19元/股,即7308万股的市值有7个多亿。我以7个亿的代价去骗取李章华区区的5000万(如是“合伙诈骗”,我所应得的份额恐怕还没有5000万),除非我是个疯子又一次”神经错乱“。否则,岂不令人贻笑大方?  

以上列举的仅仅是德阳市检察院在指控陈翔等人“虚构事实”方面表现的无知和无耻(还未全部列举),在指控我所谓“实施诈骗”和“非法所得”方面,更是荒唐。待后一一披露。可能让世人不解的是,为什么他们会出现这些无知加无耻的指控?在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德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沈华伦究竟是什么人?公诉人的法律水平真的就是如此低下还是有其他的难隐之苦?(法律水平低下老百姓遭殃,但司法一旦丧失道德底线老百姓更遭殃!)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个案件的真相将大白于天下。

害人者从开始谋划陷害我的那一刻起,丧钟就已经敲响了!不信?苍天可以作证!

10个评论

  1. cf:

    无耻!这些无耻没有人性的混蛋!

  2. 嘻嘻:

    圈套就是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条款下,用草签的意向书不属有效合同作光明正大的理由递到你手上的。 他们所倚仗的就是他们可以在那片土地上驱役小鬼混淆是非不论黑白。大概现在他们根本不去想怎么辩理怎么说得通了,只管说些莫名其妙的来缠住你,就是要你费心费力陪他们,做他们的盾牌。黄药师在桃花岛上用奇门五行之术布得桃花阵,这里是李章华叔侄用银行骗出来的银子驯出来的疯狗阵,不论人理了!只要咬住你!真是司法界的悲哀!踏入蜀地的悲哀!

  3. 三分地:

    如此丧心病狂泯灭人性的一群混蛋简直是人类的耻辱!

  4. RHD:

    再一次开庭有好处,可以归纳谬论在辩论程序中予以痛击。

  5. :

    纯粹是一个SB在此胡言乱语,还冒充法学人士!

  6. wzq:

    楼上止先生,我们都视这海岛为净土,你怎能如此粗鲁骂人?有话可以好好说吧!

  7. faxuerenshi:

    其实从整个案情来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肯定构成犯罪的。至于到底那些被告构成犯罪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案件之所以被发回重审我想当事人一定都比较清楚。谁叫被告只相信本地的律师呢?是舍不得钱去请四川省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还是根本就是不信任优秀律师呢???本案的被告人你们好好想想吧!

  8. 巴蜀闲人:

    听说他们请的都是本地律师,也请了龙宗智。不过这个官司好像律师的作用有限,双方都请了不少的大官压阵。这案其实打的不是法律,如果按法律标准衡量,龙波可能有罪,李章华也有罪,其他人都算不上什么罪。

  9. 难得一见:

    人在做,天在看。我们相信,在现在的中国,这样的黑幕将会逐渐被揭开。无论是哪一个年代,真理将永远被人追忆!岛主,请在泪光之中勇敢前行,你的悲剧将洗去更多人头顶的阴霾!

  10. 我是女人:

    人在做,天在看.说的真好!
    深为那些个言不由衷的公诉人感到悲哀与不齿…..你们头上的国徽真的没有你们顶头的领导更有份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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