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为什么被钉在十字架上?

     
       我一直很崇拜有知识的人,我视他们为智者。智者在我心目中都是了不起的人物。我的叔祖陈元晖是其中一位,龙宗智教授也是其中一位,这绝不仅仅因为他是我的辩护律师。
      有知识的人还要有良心,才是真正的智者。没有良心而有知识的,是人蠹、人渣,他比没有良心又没有知识的人,干起坏事来,更坏!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叔祖大人当年与许多从白区到延安的青年学生一样,受过党阀康老爷的迫害,而康老爷是一个留过苏又深受伟大领袖信任的“大知识分子”。只有这些“有知识”的人,使起坏来才知道如何用“合法的”、“名正言顺”的阴毒手段去算计人陷害人,甚至包括动员那些不明真相、缺乏思考的群众,当作他们实现其卑鄙目的的一种工具。时至今日,这种有知识而无良知的还大有人在。龙教授的这篇短文,从法律制度上说明耶稣的冤死原因,进而说明司法不公带来的灾难。但天底下不可能有一个完美无缺的制度,连没有骨头的鸡蛋里都能挑出个三聚氰铵来,还有什么会是完美的呢?所以,“有识而无良”者,更是可怕。
      在此,我怀着崇敬的心情将龙教授的这篇文章转载如下:
     
      走进教堂,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殉难的雕塑或绘画,最能触动人们的基督精神。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受难使其完成了神的使命,这一情节是圣经中最重要的情节。对耶稣的死亡,学者们已经有了十分详尽的解释:从道义上讲,是邪恶压制了正义;从体制上看,是不同的教义传播体制冲突的结果;从精神上论,是基督教的宽容精神与世俗的不宽容相遇而造成的悲剧。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作为程序法学者,我考查的结论是:耶稣之死是由于司法不公正。

    据《圣经·新约》“福音书”载,耶稣是上帝(天主)的独生子,为拯救世人,由圣灵降孕马利亚而取肉身成人。三十岁左右,耶稣在各地传教,称天国将至,人们应当悔改,信他的必得救,不信者将被定罪,同时抨击犹太教的当权者,反对墨守犹太教的某些成规。耶稣的行为遭犹太教上层嫉恨。在逾越节前夕,耶稣被门徒犹大出卖,耶稣拒绝抵抗而被捕,后经审判以“犹太人的王”之罪状被判极刑,钉死于十字架。据称耶稣死后第三日复活,显现于诸门徒,第四十日升天。

     对耶稣的审判经过了两种程序,首先是犹太教公会(也被称为犹太教的最高法院)的审判。公元30年4月6日,犹太教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决定判决耶稣死刑,并将其交给罗马总督彼拉多。

     继宗教裁判后,罗马总督进行世俗意义上的审判。《新约·路加福音》对这次审判的记载是:“彼拉多传齐了祭司长和官府并百姓,就对他们说:‘你们解这人到我这里,说他是诱惑百姓的。看哪,我也曾将你们告他的事在你们面前审问他,并没有查出他什么罪来,就是希律(耶稣的敌对者)也是如此,所以把他送回来。可见他没有做什么该死的事,故此,我要责打他,把他释放了。’众人却一齐喊着说:‘除掉这个人!释放巴拉巴给我们!’这巴拉巴是因在城里作乱杀人,下在监里的。”

     接着耶稣被鞭打,被带上荆棘冠冕,后被宣告死刑。下午3点,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然后亚利马太的义人约瑟取下耶稣的尸首,在日落之前安葬了他。

     学者认为,耶稣的死从内在原因看,是耶稣直接传达“上帝的话”与当时的律法体制及所谓的“律法绝对主义”相冲突的结果。所谓“律法绝对主义”,是指宗教经典对律法的详尽解释已经包含了上帝的所有意志,不需要再通过人来表达上帝的意志。但耶稣被处死的直接原因是社会治安的压力,总督是从防止人们闹事的治安角度来作出死刑判决的。根据圣经中记载的情节分析,可以说是审判制度和程序的原因直接导致了耶稣的死亡。

     首先,司法是不独立的。总督彼拉多审问耶稣并审查案件后得出的结论是没有查出犯罪事实,并准备稍事惩戒(鞭打)即予释放,但在场的人一闹,他就判了十字架刑将耶稣处死。这里司法独立荡然无存,完全成了舆论审判,有点像现在个别案子法院因为社会反应大而违心地作出判决(当然一般不至于无罪判有罪甚至死罪)。

      而司法不独立的原因在于审判的体制和结构。总督彼拉多担任法官,行政与司法合一。作为罗马最高行政官员,他首先要考虑社会治安问题,社会不稳定,人们一闹事,他的位置就不稳当(圣经载当时罗马统治者们因为政权不稳固确实害怕民众闹事)。这样,他就会更多地从行政官员维持治安的需要来作出决定,而不是从个案公正性以及合法性的司法官员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其次,程序是不公正的。首先体现为审判缺乏必要的过程和时间。当时犹太人对死刑判决十分慎重,甚至有一种厌恶,因此极少有人被判处死刑。在程序上,对死刑判决设立有再议决制度,即使执行死刑时,也允许根据重审要求进行复审。这些程序在圣经有关篇章中均有详细记载。从这些律法规定看,对耶稣的审判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从逮捕的当夜到第二天早晨,犹太教最高法院匆忙进行了审判,很快作出裁决并送到罗马总督处,而罗马总督也是在民众的呼喊下仓促处置。判决的严重性与程序的仓促十分不协调,在程序上显失公正。

     程序不公正还体现在审判中角色的混乱以及功能的缺失。在犹太教最高法院审判时,没有辩护人,证人同时扮演辩护人的角色,由检举人兼任检察官,而且检举人还要充当刑罚执行人,因此造成审判的失衡。而角色的分开以防止角色冲突,角色功能的互补与制约,均为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

     再次,没有遵守证据法的规则。审判耶稣时的证词,在圣经的四福音书中均有记载,但皆为传闻,即其他人对耶稣话语的转述。《犹太教公会篇》(系被称为“摩西五经”施行规则的《密西拿》一书中的篇章)已明确禁止采用传闻作为证据,因此可以说对耶稣的审判缺乏真凭实据。只是在《马可福音》中记载,在犹太教最高法院审判时,大祭司问:“你是基督吗?”耶稣回答:“我是。你们必看见人子坐在那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大祭司就撕开衣服,说:“我们何必再用见证人呢?你们已经听见他这僭妄的话了,你们的意见如何?”他征求了全体审判法官(犹太教公会祭司长)的意见,结果都定他死罪。可以说耶稣的回答是审判耶稣时惟一的直接证词。然而仅凭这一证词就定渎神罪,在诉讼的意义上属于证据不充分。因为根据《密西拿》的记载,只有误用“神圣”一词才能构成渎神罪。

     我这项圣经研究,如果也可以称为“研究”的话,结论就是:司法不公正,不仅世俗的人要倒霉,就是有特殊禀赋的神也会蒙难。

2个评论

  1. rhd:

    值得传颂。

  2. 凝鱼:

    看这篇文章 让我想到那群加害于你的四川流氓 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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